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以(2012)鸠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:以被告人赵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,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一万元。2011年5月17日下午2点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李俊杰进行了公开审理.庭审中,李俊杰对其醉酒驾车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.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但可从轻处罚,遂当场公开宣判:被告人李俊杰犯...